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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旗财政、税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旗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起草全旗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推进全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承担全旗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全旗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和汇总全旗财政决算;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订全旗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与盟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三)组织实施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旗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落实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集中采购资金。

(六)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资产,制定全旗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消耗定额。负责汇总编制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管理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和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

(八)管理全旗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九)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关于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旗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

(十)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全旗会计人员资格考试和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组织开展全旗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机构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十四)组织实施全旗金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全旗金融业发展;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五)配合国家、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对全旗金融机构及金融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指导各类与金融业有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搞好行业自律管理。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十七)承担与驻旗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金融企业在旗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十八)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注销关闭提出意见,推动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十九)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出初审意见;配合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全旗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工作,化解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指导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规范发展;管理旗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二十)负责管理政府融资平台,协调投融资平台落实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评价、还款落实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协调金融机构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二十二)承担对全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协助盟金融办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二十三)承担对全旗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旗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初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安排使用并监督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

(二十四)负责全旗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信用制度,整合信用服务资源,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及相关征信活动,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对信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