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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参与拟定全旗与环境保护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旗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旗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旗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旗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全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权限,审批全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全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旗核设施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旗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旗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旗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区域合作与对外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