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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锡盟和旗有关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全旗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行政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个体经济组织党建办公室日常工作;为个体经济组织排忧解难,支持和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查处传销行为;依法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商品和食品药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受理和处理流通领域商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等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和食品药品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承担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五)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制定全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六)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全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旗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八)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指导和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各类企业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制定全旗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旗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一)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和督查苏木镇食品药品监督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三)承担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旗有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定期公布督查结果;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十四)推动健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五)负责本地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和指导本地区质量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名牌发展战略;承办设备监理有关事宜;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无证查处工作;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组织协调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工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七)统一管理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本地区计量工作。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承担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统一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认证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和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安全认证工作;查处认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二十一)组织制订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二十二)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